衛生署字號的問題與答覆

衛生署對食品採『自主管理』,也就是由業者依據『食品衛生法』之規定自行管理。因此,
國產食品不需送衛生署審查,『不得標示衛署食字號』食品廣告不得引述「衛署食字號」從4月1日起跑囉! (北市府衛生局2005/3/31)
拒絕再誤導 衛署廢除食字號:2005.06.22  中國時報 
食品不得標示或引述「衛署食字字號」:2005/3/31 最新公告

以下Q&A摘錄自『衛生署的網站』連結衛生署食品資訊網 - 衛署食字號 說明
Q10 標有「衛署食字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和「衛署食字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及
「衛署食字號函認定為食品」的產品是否較有保障?
A 基本上,食品本來就不需要標示所謂的「衛署食字號」。
一般食品不論有無字號地位是一致的,標有「衛署食字號」的食品,僅表示該產品
在管理上之屬性為食品。
Q7 是否標有「衛署食字號」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就沒有問題呢?
A 不是的。基本上,食品本來就不需要標示所謂的「衛署食字號」
標有「衛署食字號」的食品也僅是本署對該產品認定屬食品管理不屬藥品管理而已
,也不代表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Q6 那麼標示在這些「錠狀、膠囊狀」食品上的衛生署食字號代表什麼意義呢?
A 這些字號代表該產品係屬食品管理,非屬藥品管理。
Q4 市面上我們常看見這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跟藥品一樣都標有衛署字號,是否表示都
有經過衛生署的審查或檢驗呢?
A 一、一般國產食品,不須有食品字號,只要合格業者使用合法之食品原料,即可自
行上市販售。惟業者應自主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應符合食品衛
生相關法規規定。
Q8 對消費者來說,市面上可看到標有「衛署食字號」如「衛署食字號查驗登記認定為
食品」和「衛署食字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及「衛署食字號函認定為食品」等有
何區別?
A 從法令規範來說,這些字號都不是強制標示的事項,但業者認為標有字號較容易說
服消費者購買,消費者似乎也很依賴所謂的"字號"。

所以,衛生署為管理業者並避免業者任意標示,在88年 4月14日公告:凡是產品要
引述本署公文字號,就必需依公文旨意完整引述,並從88年8月 1日起實施。所以
只標有「衛署食字號」而無引述公文原旨意,是違規的。

廠商要引用字號標在產品包裝時就必須完整引述:例如: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90010101字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即為進口的錠狀、膠囊狀食品)。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90010101字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即為國產函詢配方審查食品)。

唯兩種標示方式均係對該產品之屬性認定為食品。


特別說明,市面上若有標示『衛署食號』的食品會有二種字號:

第一類是進口食品需要經過『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第二類是國產食品可申請 『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進口食品,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經認定為食品,取得許可文件後,業者憑此許可
文件向海關申請以食品名義進口。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國內業者,為產製產品所使用之原料,是否得供為食品,向衛生署函詢,衛生署針對其提供
之產品配方進行審查,以防止安全不明的原料做為食品。

例如:工廠生產豆漿上市,他是將60%黃豆 +40%水。工廠就可以『函』詢衛生署,這樣的
製程,可以稱做『食品』嗎?衛生署就會『書面審查』有無不法添加物,完全合法,就回函
確認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以上兩類字號均係衛生署針對產品組成認定為食品管理而非藥品管理...


PS:我們一直都知道『衛署食字號』是書面審查為食品,對消費者沒有任何意義。長久以來
(民國92年)一直沒有申請(因為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但是還是有消費者不斷質疑我們為
什麼沒有『衛署食字號』,其他知名廠牌都有。讓我們一直忙於解釋不需要『衛署食字號』
。現在衛生署終於強力要求廠商不得標明『衛署食字號』去混淆消費者,但是,還是有消費
者詢問此事。

【品質安全】  【製作過程】  【衛生署字號】  【成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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